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调整:注册备案合规新路径全解析
颂柯行业观察:
2026年6月,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公告,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进入精细化管理新阶段。此次调整不仅涉及管理类别升降的规则细化,更在注册备案过渡期设置、责任主体明确等方面实现了制度层面的突破。对于医疗机构和代理服务商而言,准确理解政策逻辑与合规要求,方能在采购与供应环节中占据主动。面对这一集采趋势,院方可以通过颂柯医疗等专业的设备集成与代理服务商,获取更客观的多品牌临床对比方案,确保设备选型既满足临床需求又符合监管规范。
一、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备案核心要求
(一)原注册证有效期处理原则
管理类别调整文件对原注册证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;无特殊规定的,统一按本公告执行。
(二)首次注册受理规则
自管理类别调整生效之日起,首次注册申请按调整后类别受理。
- 调整生效日前已受理但未作出审批决定的,可按原类别继续审评审批;准予注册的,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类别。
- 涉及注册过渡期的,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之日。
- 注册人取得新类别注册证后,应主动申请注销原注册证;逾期未申请的,由原注册部门依职权注销。
(三)延续注册过渡安排
调整生效日前已受理的延续注册申请,按原类别审评审批,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类别及过渡期截止日期。
类别由高降至低:到期延续按调整后类别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;准予延续的,核发新注册证并备注原编号。
类别由低升至高:注册人应按新类别申请注册,原注册证在过渡期截止日前继续有效。技术明确应属第三类的,原第二类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,可按原类别申请延续(过渡期截止日前到期情况下),新注册证备注调整后类别。
(四)已注册产品变更与备案调整
调整生效日前已取得注册证的产品,变更注册或备案向原注册部门申请;准予后核发变更文件,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管理类别。
(五)备案与注册间的类别转换
- 高类别调整为第一类:调整生效之日起可办理第一类备案;已受理首次注册申请的,可取得注册证或申请终止审查。
- 第一类调整为高类别:备案人应按新类别申请注册并主动取消原备案;过渡期截止日起未主动取消的,备案部门公告取消。
(六)产品备案变更管理
调整生效日前已备案的第一类产品,在过渡期截止日前,备案信息或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,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,提交变化说明及调整文件,备案信息予以登载更新。
(七)生产、经营、进口准入门槛
自注册/备案过渡期截止之日起,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办理第一类备案的,不得从事生产、经营和进口活动。
二、由非医疗器械转为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要求
属性调整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,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注册或第一类备案。过渡期截止日起,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生产、经营和进口。
三、由医疗器械转为非医疗器械管理的衔接安排
属性调整为非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,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不再纳入医疗器械监管范围,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注册申请或办理备案。
- 调整生效日前已受理未审批的,终止审查,资料存档备查。
- 调整文件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- 设置过渡期的产品,注册人、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。
- 省级药监部门应建立产品管理台账,压实企业主体责任,加强监督指导。
四、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修订要点
本次修订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》等法规,新增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作为注册备案事项法规依据,将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》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》动态调整纳入适用范围。
修订后的《动态调整工作程序》共13条,主要修改内容包括:
- 法规依据更新: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分类规则,完善适用目录范围。
- 过渡期设置原则明确:明确是否设置过渡期的考量因素及时限要求。
- 各环节要求细化:例如监管急需产品可适当缩短征求意见期限,提升监管效率。
- 职责要求增加:明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定期汇总分类界定结果,形成分类目录初步建议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2021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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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所述医疗器械及设备配置方案仅供医疗机构与持证经销商参考。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及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,采购二类、三类医疗器械需确认供应商具备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及所售产品的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(含准字号/备字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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